外面世界發生的一切(外境),經我們五個感覺器官(五根)進入腦中,加上個人經驗、情緒、遺傳因子等因素,最後腦產生了自己認為真的外境(虛幻) ,然後立即作出反應(情緒或是肢體的回應) ,結果便做出愚蠢行為(痴)。
認識佛法及經過冥想訓練後,我們能客觀地先不作回應(業) ,控制自己念力(mind)/ 識,尋求事物真相,再利用焉知非福、人誰無錯(原諒自己,對人寬容) 、不貪(知足常樂、放下) 、慈悲(助人為樂)等元素,令自己心境平靜下來,用平常心面對極樂、苦難及所有問題,作出智慧的選擇及行動。
享受現世天堂一樣的幸福人生,念力可令人心境平和寧靜喜悅。如果外境安全和諧,能保障我們的生命、人身、宗教、隱私、居住、遷徙、言論、集會、結社及不受歧視等權利,我們便可活在現世天堂。
我們不是活在荒島,需要群體合作,各自發揮專長。人類聚居,從部族、城邦發展到國家。個人是國家一份子,而一個理想國家及其體糸與管治階層,必須保障人民權利、自由、財產,帶來人民美好安寧的幸福人生。由此,我便開始認識政治、法治、人權。
國家需要行政首長及各級官員治理各種事務管轄和分配社會資源(資源是有限)。政治便是如何管理眾人的事。從歷史發展, 我們知道獨裁政治(autocracy),寡頭政治(oligarchy)、君主專制(monarchy)等不是理想的政治體制,而人性是自私及易被權力薰心。經過中世紀英國大憲章限定國王的權力,文藝復興啟蒙運動、馬丁路德宗教改革,法國大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及美國獨立(人權宣言)等,發展出君主立憲國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議會民主制及 共和國家(Republic)的議會共和制/總統制等民主政治。
民主是指國家是由人民來統治/管理。但統治/管理國家(政治)是需要專才(政治家) 。人民從選舉選出一名政治專才做總統/首相/總理,並授權他管理國家及眾人的事。選舉方法可以是一人一票、議會選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等等。
總統/首相/總理任期是四至五年,最多可連任一屆,並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立法機構肩負制訂和修改法律的工作。政府行政機關必須尊重和服從法律及法院在解釋和執行法律時的判決。司法獨立,調查和檢控歸入行政機關。法庭系統獨立並負責審判和定罪。 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重要職位都有任期。事務官及公務員是政治中立。三權分立限制政府的權力,以防獨裁轉變。又可避免朝代交替的人命及經濟損失。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元素。是政府進行統治、行使職權及施行政策的主要工具。憲法 constitution是國家基本大法。規定國家各重要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以及相互的關係。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普通法律保障個人利益,免受歧視並享人權自由,亦為保障社會安定,是一種公正地平衡個人與個人及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的重要機制。它確保了社會的多元化及包容性。
法治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未經審訊不能判定有罪。任何人均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並在審訊中把人為干擾因素減至最低。法治凌駕於政治之上。不能對刑責任有追溯力。對政府政策或決定有投訴權及有陪審團制度。
行政首長為公共事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房屋、交通、市政、文娛康樂、公共設施) ,經濟(銀行,地產,金融股市、貨幣) 及治安,以專業精神及公正的心作出決策及進行分配,之後交由公務員團隊執行。元首及其政府對國防軍事指揮也要受憲法限制。
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的生命的和財產。現今的國際間戰爭,咎其原因,主要是爭奪利益、種族仇恨,這正源於政治意識及宗教信仰上的分歧。
徵兵強迫人民上戰場,跟送他們去死其實沒 多大分別。人民協議成立並服從國家就是為了換取國家保護。公民擁有拒戰的權利。基於宗教或良心的理由,可豁免作戰。我贊同基於人道理由,保衛性戰爭及推翻暴君之戰合乎道德及應該參與。即使不惜一戰,也要符合比例原則(戰爭所造成的傷害不要超過目標所需) 及區別原則(區分作戰人員和非作戰人員,軍事設施和非軍事設施) 。
總結
政治影響我們外境和諧安全。若對政治有認識,我們便知道,理想國家該由具政治智慧、公正及有道德的人及其政府以法管治,保障人民的財產及人權自由。倘若我們認同各國人民都是源自同一祖先,那最理想當然是能透過理性商談來使地球變成一個國家,所有人都生活在一個多元而包容的社會,那時國與國可避免戰爭(到時也許變成宇宙戰爭) ,使人類可以活出幸福人生。
補充資料(由互聯網提供)
自由民主政體
君主立憲與共和政體都是民主政治的表現形式。日本、英國等國家是君主立憲政體,而美國、法國等國家是共和政體,實行都是民主制度。不同的只是君主立憲保留了形式上的君主,而共和政體實行的是總統制或總統下的責任內閣制。君主立憲實行的也是責任內閣制,也就是常說的虛君共和制。
總統制
是指政府首長(總統) 及立法機關人員(國會議員) 的產生機制完全獨立。政府部門首長(部長/政務官) 則由總統提名並得國會同意後任命。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
是政府首長(首相/總理) 由立法機關人員(國會議員) 選舉產生。國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便會成為執政黨。內閣制好處是行政立法的關係出現不和的機會較小。缺點是如果無政黨能控制國會大多數議席是,便增加政府的不穩定性。
自由民主政體特色是統治者由人民經選舉選出。政治權力由法治精神(政府受憲法規範,人民受法律規範) 、權力分立而互相制衡。法律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 及財產不受侵害 , 其市場經濟體制採用資本主義。
民主的種類
- 直接民主
又稱為純粹民主,是一種由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 代議民主
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許多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也聲稱擁有民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馬克思列寧主義者認為民主應由無產階級對人民群眾的民主和對敵人的專政的統一,即「無產階級專政」,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治體制。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裏被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少數派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這種形式的政府在近年來越來越常見,目前世界上將近一半至逾半(視乎自由民主的標準)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權之下。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時期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 因為在古代的共和國多半如此,著名的雅典民主的蘇格拉底案和法國大革命時的拉瓦錫案,便是兩個典型。可以借用古代的暴民政治,形容現代的極權民主。
- 共和制;或稱共和民主制(英语:Republic),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政體。與神權及君主制政權的正當性,取得方式和政體形式不同。政體下國家的最高執政者不是君主,而是依法律選出的最高執政者。施行共和制的國家通常稱作「共和國。
共和制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在歐洲盛行,最後取代了許多國家的君主專制。在現代的共和國中,政府是依憲法由公民選舉產生的。
大多數的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不過也有一些半主權的政體稱為共和國。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提到:「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同様的,蘇聯的蘇聯憲法也將政體描述由15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聯邦,而且其中的烏克蘭及白俄羅斯當時在聯合國中就已有席次。
在政治思想上,共和主義指以共和體制來治國的一個意識型態。在現代國家興起後,共和主義在各國的實踐及理論發展上各異,但大多有一憲法確定人民基本的權利不受國家侵犯。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
- 君主立憲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民主制度的好處
政治制度
- 神權、貴族、君主統治–權力繼承採取世襲或依血緣親疏來排列。
- 民主憲政–政府組成由人民授權,避免獨裁及爭奪權位而採用暴力,暫時是最好制度但非最理想。
好處
1.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
2.比較符合人性,是目前比較被接受的國家體制。
3.人民有做主的權利,可以決定自己的統治者,命運不會被少數人所決定。
4.人人機會平等,都有發展的空間。
5.社會多元化。
民主的不足
1.民主制度賦予人自由權利,但加上私欲,無疑把人的自私本能合法化。極端自由是放縱, 破壞社會組織,沒有尊卑,最後由暴君控制。
- 由於大多數人都是愚蠢,只有少部分人是有智慧,訴諸多數決的惡果是有才能的人被埋沒,民眾則被奸詐的人所操縱。
- 人類最大的問題是自私,統治者在獲取巨大的財富之後便會運用他的權力來保障他自己,所以統治者的權力必須限制,法治必須高於人治,統治者也應服從法律。
- 民意代表吵吵鬧鬧,政府非常沒有效率,但可提高每個人的知識水準(選民質素),用科技協助社會透明化,降低造謠耳語的機會;也可訂定監督機制,讓不正當的手段無法得逞。
- 政策制定較為緩慢,影響國家施政效率。
- 有時候人民無法抵制自己選出的領導者,造成民主獨裁。
- 政治不易穩定及政策缺乏一慣性。
- 多數決會產生承諾顧多數人利益的福利主義
人權
法律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
- 消極權利
- 人身自由: 不受私人身體傷害誹謗、歧視、奴役等的權利
- 政府不得侵犯的權利–
個人–生命、人身、宗教、隱私、居住、遷徙、言論、集會、結社等
經濟–財產、職業、契約等。
政治–投票、請願等。
- 積極權利: 基本生活維持、受教育、醫療服務司法訴訟等。
政黨政治
政黨是以執政或是促進或保障特定政治理念為目的政治組織,多半會參與選舉或是抗議等政治活動,政黨一般會有其意識形態,也會提出其政綱。
政黨政治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政黨來行使國家政權的一種形式。政黨可能以合法選舉、政治革命或軍事政變的方式執掌政權,成為執政黨,在野黨則會以監督或反對黨的方式來影響國家政權的行使。而民眾通過為政黨工作或投票贊成自己支持的政黨,來間接影響公共政策。依政黨體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黨獨裁制、一黨優勢制、兩黨制及多黨制等。
香港政治
憲制文件
《香港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由時任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頒布。《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的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的職權和組成方法,被稱為香港的小憲法。
政治體制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的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三權分立,但設計成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制衡力較大(所謂行政主導),例如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會議員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時,須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些限制在主權移交之前是沒有的,亦是造成“立法會有票無權、政府有權無票”的主因。至於司法部門則相對較為獨立。
法律體系
法律有兩大體系,香港法制源於英國的普通法。普通法系的條文簡單,理解及判決則主要靠立法原意及過往判例(precedent)為主,達到一致性(consistency) ,因此也被稱為不成文法。大陸法系是盡量把規定寫清楚,因此也被稱為成文法。
中國政治
人民共和國(英语:People’s Republic)這個稱號通常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政府採用作形容他們的國家之用,使用這個術語的背後動機,是因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政府宣稱他們代表著國家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於是社會主義共和國也就等同於人民共和國。
中國是實行議行合一的單一制民主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政治概況。
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體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由共產黨執政、且宣揚共產主義的國家,而且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礎上提出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理論,遵循人民民主專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針,不過部分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名義下實行威權主義和社團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體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行大部分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但政府施政實際上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所主導,閉會期間則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主持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在實踐中,中國共產黨領導各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與宗教團體等組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機構(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職務。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中國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
參考書
- 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和人權–陳弘毅
- 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陳弘毅
- 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周子峰 (中華書局)
- 圖解政治哲學–梁光耀 (中華書局)
- 圖解政治學–賴映潔、曾釆薇、王世(易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