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們需要社會結構健康,因為一個有秩序及和諧的社會環境是十分重要。
要與不相識的人、社會及大自然和諧相處。所處的環境會變得寧靜安全, 幸福的感覺會自然出現。
明白大家都是一家人,每人都有自己的所長,職業無分貴賤,各人有各人的崗位,人人平等,亦都要互相合作。大家都是親戚、朋友、兄弟、姊妹,有 同理心為他人設想。我們便能用寬容的心情接納他人。明白個人是社會或國家的一份子, 大家活在一個範圍內的地方人口眾多資源有限,所以需要有一班有管治人才來管理國家,令生活在這個國家來的人民可以安居樂業,和諧相處,獲得公平對待,大家遵守法律,可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生活 ,雖然每人都享有個人自由及個人的權利,亦都明白有權利必須有義務 ,個人自由的原則是要不影響他人。由於地球上的資源亦都會有用完的一天,所以大家要有環保意識。
幸福人生與政治–我的得悟
外面世界發生的一切(外境),經我們五個感覺器官(五根)進入腦中,加上個人經驗、情緒、遺傳因子等因素,最後腦產生了自己認為真的外境(虛幻) ,然後立即作出反應(情緒或是肢體的回應) ,結果便做出愚蠢行為(痴)。認識佛法及經過冥想靜觀訓練後,我們能客觀地先不作回應(業) ,控制自己念力(mind)/ 識,尋求事物真相,再利用焉知非福、人誰無錯(原諒自己,對人寬容) 、不貪(知足常樂、放下) 、慈悲(助人為樂)等元素,令自己心境平靜下來,用平常心面對極樂、苦難及所有問題,作出智慧的選擇及行動。
享受現世天堂一樣的幸福人生,念力可令人心境平和寧靜喜悅。如果外境安全和諧,能保障我們的生命、人身、宗教、隱私、居住、遷徙、言論、集會、結社及不受歧視等權利,我們便可活在現世天堂。
我們不是活在荒島,需要群體合作,各自發揮專長。人類聚居,從部族、城邦發展到國家。個人是國家一份子,而一個理想國家及其體糸與管治階層,必須保障人民權利、自由、財產,帶來人民美好安寧的幸福人生。由此,我便開始認識政治、法治、人權。
國家需要行政首長及各級官員治理各種事務管轄和分配社會資源(資源是有限)。政治便是如何管理眾人的事。從歷史發展,我們知道獨裁政治(autocracy),寡頭政治(oligarchy)、君主專制(monarchy)等不是理想的政治體制,而人性是自私及易被權力薰心。經過中世紀英國大憲章限定國王的權力,文藝復興啟蒙運動、馬丁路德宗教改革,法國大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及美國獨立(人權宣言)等,發展出君主立憲國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議會民主制及 共和國家(Republic)的議會共和制/總統制等民主政治。
民主是指國家是由人民來統治/管理。但統治/管理國家(政治)是需要專才(政治家) 。人民從選舉選出一名政治專才做總統/首相/總理,並授權他管理國家及眾人的事。選舉方法可以是一人一票、議會選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等等。
總統/首相/總理任期是四至五年,最多可連任一屆,並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立法機構肩負制訂和修改法律的工作。政府行政機關必須尊重和服從法律及法院在解釋和執行法律時的判決。司法獨立,調查和檢控歸入行政機關。法庭系統獨立並負責審判和定罪。 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重要職位都有任期。事務官及公務員是政治中立。三權分立限制政府的權力,以防獨裁轉變。又可避免朝代交替的人命及經濟損失。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元素。是政府進行統治、行使職權及施行政策的主要工具。憲法 constitution是國家基本大法。規定國家各重要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以及相互的關係。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普通法律保障個人利益,免受歧視並享人權自由,亦為保障社會安定,是一種公正地平衡個人與個人及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的重要機制。它確保了社會的多元化及包容性。
法治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未經審訊不能判定有罪。任何人均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並在審訊中把人為干擾因素減至最低。法治凌駕於政治之上。不能對刑責任有追溯力。對政府政策或決定有投訴權及有陪審團制度。
行政首長為公共事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房屋、交通、市政、文娛康樂、公共設施) ,經濟(銀行,地產,金融股市、貨幣) 及治安,以專業精神及公正的心作出決策及進行分配,之後交由公務員團隊執行。元首及其政府對國防軍事指揮也要受憲法限制。
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的生命的和財產。現今的國際間戰爭,咎其原因,主要是爭奪利益、種族仇恨,這正源於政治意識及宗教信仰上的分歧。
徵兵強迫人民上戰場,跟送他們去死其實沒 多大分別。人民協議成立並服從國家就是為了換取國家保護。公民擁有拒戰的權利。基於宗教或良心的理由,可豁免作戰。我贊同基於人道理由,保衛性戰爭及推翻暴君之戰合乎道德及應該參與。即使不惜一戰,也要符合比例原則(戰爭所造成的傷害不要超過目標所需) 及區別原則(區分作戰人員和非作戰人員,軍事設施和非軍事設施) 。
總結
政治影響我們外境和諧安全。若對政治有認識,我們便知道,理想國家該由具政治智慧、公正及有道德的人及其政府以法管治,保障人民的財產及人權自由。倘若我們認同各國人民都是源自同一祖先,那最理想當然是能透過理性商談來使地球變成一個國家,所有人都生活在一個多元而包容的社會,那時國與國可避免戰爭(到時也許變成宇宙戰爭) ,使人類可以活出幸福人生。
附錄(部分資料由互聯網提供)
自由民主政體
君主立憲與共和政體都是民主政治的表現形式。日本、英國等國家是君主立憲政體,而美國、法國等國家是共和政體,實行都是民主制度。不同的只是君主立憲保留了形式上的君主,而共和政體實行的是總統制或總統下的責任內閣制。君主立憲實行的也是責任內閣制,也就是常說的虛君共和制。
總統制
是指政府首長(總統) 及立法機關人員(國會議員) 的產生機制完全獨立。政府部門首長(部長/政務官) 則由總統提名並得國會同意後任命。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
是政府首長(首相/總理) 由立法機關人員(國會議員) 選舉產生。國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便會成為執政黨。內閣制好處是行政立法的關係出現不和的機會較小。缺點是如果無政黨能控制國會大多數議席是,便增加政府的不穩定性。
自由民主政體特色是統治者由人民經選舉選出。政治權力由法治精神(政府受憲法規範,人民受法律規範) 、權力分立而互相制衡。法律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 及財產不受侵害 , 其市場經濟體制採用資本主義。
民主的種類
- 直接民主
又稱為純粹民主,是一種由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 代議民主
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許多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也聲稱擁有民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馬克思列寧主義者認為民主應由無產階級對人民群眾的民主和對敵人的專政的統一,即「無產階級專政」,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治體制。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裏被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少數派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這種形式的政府在近年來越來越常見,目前世界上將近一半至逾半(視乎自由民主的標準)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權之下。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時期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 因為在古代的共和國多半如此,著名的雅典民主的蘇格拉底案和法國大革命時的拉瓦錫案,便是兩個典型。可以借用古代的暴民政治,形容現代的極權民主。
- 共和制;或稱共和民主制(英语:Republic),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政體。與神權及君主制政權的正當性,取得方式和政體形式不同。政體下國家的最高執政者不是君主,而是依法律選出的最高執政者。施行共和制的國家通常稱作「共和國。
共和制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在歐洲盛行,最後取代了許多國家的君主專制。在現代的共和國中,政府是依憲法由公民選舉產生的。
大多數的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不過也有一些半主權的政體稱為共和國。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提到:「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同様的,蘇聯的蘇聯憲法也將政體描述由15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聯邦,而且其中的烏克蘭及白俄羅斯當時在聯合國中就已有席次。
在政治思想上,共和主義指以共和體制來治國的一個意識型態。在現代國家興起後,共和主義在各國的實踐及理論發展上各異,但大多有一憲法確定人民基本的權利不受國家侵犯。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
- 君主立憲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政治制度
- 神權、貴族、君主統治–權力繼承採取世襲或依血緣親疏來排列。
- 民主憲政–政府組成由人民授權,避免獨裁及爭奪權位而採用暴力,暫時是最好制度但非最理想。
民主制度的好處
1.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
2.比較符合人性,是目前比較被接受的國家體制。
3.人民有做主的權利,可以決定自己的統治者,命運不會被少數人所決定。
4.人人機會平等,都有發展的空間。
5.社會多元化。
民主的不足
- 民主制度賦予人自由權利,但加上私欲,無疑把人的自私本能合法化。極端自由是放縱, 破壞社會組織,沒有尊卑,最後由暴君控制。
- 由於大多數人都是愚蠢,只有少部分人是有智慧,訴諸多數決的惡果是有才能的人被埋沒,民眾則被奸詐的人所操縱。
- 人類最大的問題是自私,統治者在獲取巨大的財富之後便會運用他的權力來保障他自己,所以統治者的權力必須限制,法治必須高於人治,統治者也應服從法律。
- 民意代表吵吵鬧鬧,政府非常沒有效率,但可提高每個人的知識水準(選民質素),用科技協助社會透明化,降低造謠耳語的機會;也可訂定監督機制,讓不正當的手段無法得逞。
- 政策制定較為緩慢,影響國家施政效率。
- 有時候人民無法抵制自己選出的領導者,造成民主獨裁。
- 政治不易穩定及政策缺乏一慣性。
- 多數決會產生承諾顧多數人利益的福利主義
政黨政治
政黨是以執政或是促進或保障特定政治理念為目的政治組織,多半會參與選舉或是抗議等政治活動,政黨一般會有其意識形態,也會提出其政綱。
政黨政治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政黨來行使國家政權的一種形式。政黨可能以合法選舉、政治革命或軍事政變的方式執掌政權,成為執政黨,在野黨則會以監督或反對黨的方式來影響國家政權的行使。而民眾通過為政黨工作或投票贊成自己支持的政黨,來間接影響公共政策。依政黨體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黨獨裁制、一黨優勢制、兩黨制及多黨制等。
中國領導人如何選出來
每五年一次黨員代表大會將決定黨的領導人。1997中國共產黨召開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全中國的中共代表在北京的人民大會堂參加會議。中共黨員有2,287名代表 當選出席19大。在閉門會議上,中共代表選舉擁有約200名成員的中央委員會。這個中央委員會又選出了政治局委員,從後者中再選出政治局常委。這些才是中國真正的決策機構。大選出了政治局 約25名委員和 約7名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員會選舉出中共的最高領導人即中共中央總書記,他會成為中國的國家主席。現在總書記一職繼續由習近平擔任。
人權
法律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
- 消極權利
- 人身自由: 不受私人身體傷害誹謗、歧視、奴役等的權利
- 政府不得侵犯的權利–
個人–生命、人身、宗教、隱私、居住、遷徙、言論、集會、結社等
經濟–財產、職業、契約等。
政治–投票、請願等。
積極權利: 基本生活維持、受教育、醫療服務司法訴訟等。
參考
- 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和人權–陳弘毅
- 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陳弘毅
- 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周子峰 (中華書局)
- 圖解政治哲學–梁光耀 (中華書局)
- 圖解政治學–賴映潔、曾釆薇、王世(易博士)
法律
人類是群體的動物除了流落荒島愛我們人與人間的接觸,小如家庭大如地球,要維持一個和諧及安全的環境,保障個人的身體及精神健康財產及名譽,便需要接受下面三樣的約束第一便是道德文化標準,第二是法律,第三便是宗教/良知。
法律之存在既為保障個人利益,亦為保障社會之安定,是一種用以平衡個人與個人之利益衝突及個人與群體之利益的重要機制。是政府進行統治、行使其職權及行其政策的主要工具。
法律保障人民自由, 維護社會公平,保證當人與人之間,或人/群體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事件得以公平處理。
犯罪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意指對於家庭、鄰居、學校、公司甚至更大範圍的整體社會,舉凡與他人相關的社會層面,帶來困擾、煩惱或痛苦等影響。
社會核心價值
- 法治 「法治」(rule of law)
- 人權
- 民主
法治精神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任何人未經審訊不能判定有罪
- 任何人均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並在審訊中把人為干擾因素減至最低
- 法治凌駕於政治之上。
- 無人能凌駕於法律上
- 執法機關不應容許枉法
- 司法獨立必須獲得保證
- 司法監察權:司法機關有權審議政府與市民之間就違法或違憲的紛爭、覆核行政決定是否違法或違憲等。對政府政策或決定有投訴權
- 法律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很多法治制度都訂立具憲法地位的「人權法」,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符合公民權公義的要求。
- 陪審團制度
法律保障人民自由, 維護社會公平,保證當人與人之間,或人/群體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事件得以公平處理。
法律兩大體系
- 大陸法系-盡量把規定寫清楚,因此也被稱為成文法
- 普通法系-條文簡單,理解及判決則主要靠立法原意及過往判例為主,不發明新的法律。因此也被稱為不成文法。香港法制源於英國的普通法。
法律分類
- 憲法–憲法 constitution-國家基大法。規定國家各重要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及其相互之關係。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及國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 制定法–由立法部門制定那些指導或禁止人民從事某行為的案。
- 行政法規–
- 普通法–尊重判列,用以往的判例,不發明新的法律。英語系國家適用。
- 衡平法
- 羅馬法及萬民法(拿破崙法典)–西歐(法國)及拉丁美洲通用
歧視
在作決定時用上與此決定無關的因素。
民事訴訟
- 法庭在衡量雙方提出的證據時,法庭要衡量雙方證據,決定哪方的證據在整體上比較可,哪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y)
刑事訴訟
- 法庭必須衡量控辯雙方提出的論證,如果控告方祈提出的證據有任何合理的懷疑,則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
- 任何不正當或違情形下獲得的供詞或證據,通常不會被法庭所接納。
合約
兩位或多位當事人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 簡單合約-口頭、書面及行為形式
- 正式合約-書面形式,簽名,蓋章及送交
誹謗
- 言詞或短暫? 形式誹謗slander
- 以文字或其他載體形式發表的永久誹謗libel
版權
保障知識產權(文學作品、藝術作品、音樂、戲劇)
CASH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
IFPI國際唱片錄影業協會‧
伯爾尼版權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literaray and artistic works
保障期為作者有生之加死後50年。
萬國版權公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保障期為作者有生之加死後25年。
自由
自由(Freedom, Liberty)是一個政治哲學中的概念,在此條件下人類可以自我支配,憑藉自由意志而行動,並為自身的行為負責。學術上存在對自由概念的不同見解,在對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認識上有所不同。自由包括各國憲法規定的言論信息自由和新聞自由。當然還有諸多的自由意志例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但因學術上對於自由之概念多有不同,且自由與胡作非為僅一線之隔,因此在法律概念上則以無罪推定原則來保障人的自由權。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又體現為一種精神,自由就是對什麼是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
人有三種基本權利
- 生命
- 自由
- 財產
權利
- 消極–有義務不做某些事
- 積極–有義務做某些事
自由與幸福
一個國家或社會能給予及保障人民最大程度的自由,使個人能根據自己個性長處,選擇自己的人生,盡量加以發揮自己的潛質,過著適合自己的滿意的生活,獲得幸福的人生。
自由的限度
不傷害他人的基本權利: 生命(心靈和名譽)、自由和財產。
定義
自由(英語:freedom)有多種含義:
- 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政府本身不可以不起訴或以莫須有的罪名而拘捕扣留個人。
- 把個人從某些非政府的私權力中解放, 如奴隸主、父母、丈夫、軍閥、地主或資本家等。
- 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 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 自律(英語:autonomous)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 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 不干涉別人的私人生活,只要不危害旁人就不應當禁制,如個人的私有財產、私隱、性取向、信仰、政治主張、嗜好,但對於怎樣界定有嚴重的分歧,這也是到底放縱和自律的定義標準問題。
- 把被外國所侵略中解放殖民地或領土,恢復獨立或歸還原有國家的。
- 不具有性別意識、思想,認為性別是對自己和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
而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條(節選),1789年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托馬斯·傑斐遜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自由的邊界是人權,自由止於人權。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中引述彌爾的話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世界人權宣言》)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權利和自由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國家的標準是特定的權利和自由。它們原先被認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於它們的定義已經被廣泛的採納,現在許多人們都誤以為它們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於沒有國家肯承認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傳機器也通常將敵國描繪為「專政」,因此這些定義往往是有爭議性的。
在實際上,民主制度的確對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對於著作權通常有著各種限制,而對於毀謗、中傷的言論也有法律限制。可能會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論、或者是試圖侵蝕人权的言論、以及試圖提倡或正當化恐怖主义的言論。現在這些限制也用於禁止那些被認為是宣傳恐怖主義或是挑起團體仇恨的行為。例子包括了近幾年來的各種反恐法案、關閉真主党的衛星廣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論的法令。批評者認為這些限制可能會逐漸走火入魔,因為這當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這些限制辯護的說法則認為這是為了保障民主的永續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舉例而言,允許那些提倡種族滅絕的人擁有自由言論會造成人們的生存和安全權力侵蝕。意見的分歧通常來自於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種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內。如果極少數的人們因為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個國家仍可能被視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認為這與獨裁政治迫害反對者並無兩樣,而只是數量上的差異罷了,因為只有極少數的人被影響到、而且限制並沒有如此嚴重。一些人則主張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論上,反民主人士也擁有在合法程序下進行反民主活動的權利。在原則上,民主制度是允許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許他們透過合法程序改變國家的領導人以及政治和經濟體制;但運用暴力手段來破壞民主則是被禁止的。
先決條件
雖然這些成分並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規模的中產階級的存在、以及廣泛而興盛的公民社會往往被視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決條件。
對於民主多數決傳統並不盛行的國家而言,單獨實行自由選舉的制度通常不能徹底達成民主化的轉型;一場在政治文化上的廣泛轉型以及過渡至民主政府體制的轉型都是必要的。這樣的例子相當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國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當短暫而不穩定,一直要到他們在文化上改變為接受多數決基礎為止。
民主文化的關鍵成分之一是「永遠的反對黨」的概念。這在那些傳統上政治權力是經由暴力獲得的國家尤其困難達成。在本質上,這一詞代表了民主制度裡的每種立場都擁有一個共同的基礎觀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競爭或許會有不同立場,但他們都必須容忍與他們不同的立場,並承認他們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會的基本規則是必須鼓勵在公眾辯論上的容忍和禮貌。在這樣一個社會裡,選舉結束後失敗者必須接受選舉的結果,並允許權力和平的轉移。失敗者也不會因此而失去他們的生命和自由,並且會繼續參與公眾生活。人們並非對政府裡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須尊重國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黨國體制
簡稱黨國,政治學名詞,是一黨制政府的政治理想,由執政黨掌握絕對權力,代表國家行使主權,並而全面控制國家機器的政體。實現從中央到地方行政,黨組織與政府一體化,即黨政一體。黨國與憲政主義國體不盡相同,前者的主權較直屬於黨組織,而後者較直屬於國民,甚至國家憲法亦清楚表明服務於黨組織。國民若希望參政,得先成為黨員甚至幹部。黨國體制下,政黨領袖(黨主席、總書記、第一書記)的地位和權力凌駕於國家元首(總統、國家主席)和政府首腦(總理、部長會議主席)。黨國體制現時主要在由共產黨長期執政的國家實行,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古巴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
人權概念源於17世紀英國哲學家洛克(基本權利: 生命、自由及財產),經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基本權利及公民權利)和美國獨 立宣言,再到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基本權利,公民權利及社會權利) 最終在1966年出了 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公約。
公約為兩張,一張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另一張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
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是普世基本道義原則。政府或社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如學者路尚青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相關法律的人權法律體系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合理;而學者張文貞則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何謂公義
公義關乎對錯。錯的一方便應該受到懲罰,而受害者亦都應該得到補償。當然選擇公義或憐憫,我便選擇憐憫。
報仇
是關乎公義,當錯的一方得不到法律的製裁, 我們才需要報仇。有時也會允許政府以行政手段進行違反某些道德觀念的行為,例如發動戰爭等等。在戰爭的環境下沒有仁義道德公義亦都被埋沒所以雙方便不停會有報復的行為,結果戰爭沒完沒了 。
報仇的壞處是負面情緒如憤怒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有可能觸犯法律。是冤冤相報何時了最終解決方法只有放下仇恨選擇憐憫憐憫大於對錯才可以達到和平。